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特殊教育學校組織及人員編制 ( 103 年 03 月 12 日)
第13條
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學生身心障礙程度、設有交通車者及其他特殊需求,報 各該主管機關核准,進用部分工時教師助理員及住宿生管理員;其工作職 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督導考核及報酬,由各主管機關定 之。

前項所稱部分工時,指工作時間較特殊教育學校內之全時教師助理員及住 宿生管理員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