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特殊教育學校組織及人員編制 ( 103 年 03 月 12 日)
第12條
公立特殊教育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 理;設主(會)計室或置主(會)計員,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有關規定辦 理。

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人事人員,得由校長就教師聘兼或由職員專任之;會計 人員,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遴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