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特殊教育學校組織及人員編制 ( 103 年 03 月 12 日)
第10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

二、秘書:設二十五班或三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一人。

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四、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 ,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導師:

(一)幼兒部、國小部及國中部,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之。

(二)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六、特殊專才者:依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規定,由校長 聘兼之。

七、教師助理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未滿十五人者 ,以十五人計。

八、住宿生管理員:於設有學生宿舍之學校,置四人;其住宿學生人數超 過四十人者,依下列規定增置之:

(一)幼兒部及國小部: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以視覺障 礙及多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人,增置一人。

(二)國中部: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以視覺障礙及多 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人,增置一人。

(三)高中部及高職部: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以視覺 障礙及多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人,增置一人。

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需要進用六人至九人。

十、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除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外,十五班以上或 設有分校者,並得增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

十一、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按同等級學校一般標準配置。

十二、技士、技佐:設有職業類科之學校,視職業類科之實際需要,置技 士或技佐一人至三人。

十三、工友、技工、駕駛: (一)工友:學生以聽覺障礙為主之學校,每四班置工友一人。學生以 視覺障礙、智能障礙及肢體障礙為主之學校,十二班以下置工友 六人,十三班以上,每四班增置一人。設有學生宿舍者,住宿學 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下,增置四人,超過二百人者,每滿一百人增 置一人。 (二)技工、駕駛:視實際需要配置。

十四、專任運動教練:視實際需要配置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

前項第二款之秘書及第三款之主任、組長,除復健組組長得由專任之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及總務處各組組長為專任外,由校長就教師聘兼 之。

第一項第八款住宿生管理員,應為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 之資格,經各校甄審委員會公開甄選進用,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報主管 機關備查。除職前訓練外,每年並應接受學校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 以上之在職訓練。

第一項第九款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如下:

一、醫師: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

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及社會工作師等專業人員。

三、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特殊教育學校設有分校或分部者,另增置主任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