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支持系統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45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 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