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身心障礙教育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32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 就讀學前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 ,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 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