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身心障礙教育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31條
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 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