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身心障礙教育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30-1條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應訂定特殊教育方案 實施,並得設置專責單位及專責人員,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相關專責人 員;其專責單位之職責、設置與人員編制、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 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 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