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身心障礙教育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9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優勢能力、性向及 特殊教育需求及生涯規劃,提供適當之升學輔導。

身心障礙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之升學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