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身心障礙教育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7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 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 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 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