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身心障礙教育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4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 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 心障礙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