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身心障礙教育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3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