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身心障礙教育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2條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並由各試務單位公告之; 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