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培育及資格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7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應由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擔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 所,得依下列規定任用公立幼兒園園長,不受前項及第二十條第四項有關 園長遴選、聘任、聘期規定之限制:

一、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由公立托兒所所長轉換職稱取得資格者,仍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於原機構任用,且具前條第一項所定園長資格之人 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為所長,於 原機構擔任園長。

私立幼兒園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負責人 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應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