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培育及資格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6條
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擔任教師、教保員,或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負責人,並實際服務滿五年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 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 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園長資格:

一、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 法核定在案之托兒所所長及幼稚園園長,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 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園長。

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在 案之托兒所所長、幼稚園園長、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 案戊類訓練課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 法規定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且符合下列各目 規定之一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 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園長資格:

(一)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為幼兒園園 長,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幼兒園並擔任園長。

(二)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或在幼稚園擔 任教師,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擔任幼兒園園長。

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採計為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

一、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 之代理教師之代理年資:

(一)大學以上學歷。

(二)代理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 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三)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 個月以上。

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設立之托嬰 中心,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教保人員之服務年資:

(一)任職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 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二)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二款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

第一項第三款專業訓練,其受訓資格、課程、時數、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