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總則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自治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之監督、輔導、管理及在職訓練。

三、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