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附則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40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幼 稚園已依幼照法改制為幼兒園者,其於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前,經直轄 市、縣(市)政府核定之代理教師,尚未取得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於一 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繼續任職於原園,得不受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