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總則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政策及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規劃、培育及人才庫之建立。

三、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之保障。

四、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