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罰則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38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每年未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 以上。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 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或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 上。

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係因不可歸責於教保服務人員之事由 所致,並經查證屬實者,不予處罰。

前項情形可歸責於幼兒園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 園負責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 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 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