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罰則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36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 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 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 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幼兒園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 詢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替代教師編制 員額,其待遇未比照園內教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