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罰則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35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於幼兒園從事 教保服務。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提供或租借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予他 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