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總則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 條第四款所定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