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管理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26條
幼兒園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