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管理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26條
幼兒園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