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管理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24條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管理相關事項,以契約明定之。

私立幼兒園教師之聘任、離職及資遣,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