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管理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23條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於改制後繼續於原幼兒園任用或僱用 者,其服務、懲戒、考績、訓練、資遣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依其原適用 之相關法令辦理。

公立托兒所、公立幼稚園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 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僱用期間、擔任工作內容與工作標準及其 他管理相關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