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8條
教審會審議結果,認有停辦必要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調整學區,將學生改 分發至鄰近學校或輔導轉學。

停辦學校之校長,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參酌其意願,予以參加校長遴選、回 任教師、專案安置,或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編制內教職員工,應協助 辦理調任、介聘,或依其適用之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但分校、分班、學 部停辦者,教職員工應回本校工作或介聘、調任至其他學校,繼續任職。

原學校依教育人員相關法規聘為專任或兼任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契約期限 尚未屆滿者,應提前終止契約,並給予相當之補償;契約期限屆滿者,不 予續聘。

原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應由原學校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 適用之法律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原學校現有依工友管理要點(原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包括技工、 駕駛),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專案安置;其工作年資,並應由安置機關(構 )繼續予以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