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7條
教審會審議結果,認有合併必要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調整學區,將原學校 併入擬合併學校,改制為分校或學部;原學校學生總人數不足十人者,得 改制為分班。

被合併學校之校長,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參酌其意願,予以參加校長遴選、 回任教師、專案安置,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編制內教職員工,隨同移 撥至合併後存續學校,或介聘、調任至其他學校,繼續任職;編制外教學 人員,其與原學校所訂契約,由合併後存續學校承受原學校之權利義務至 契約期限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