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6條
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經各地方主管機關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 稱教審會)審議通過後為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專案評估,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規劃合併或停辦之方案,並擬具校園空 間利用及財務支援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 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組成評估小組進行之;其涉及原住民地區之學校者 ,評估小組應納入學區內原住民族之代表。

專案評估之項目如下:

一、學生數。

二、學區內學齡人口流失情形。

三、社區人口成長情形。

四、與同級公立學校之距離。

五、與鄰近學校間有無公共交通工具。

六、校齡。

七、合併後之學校是否需再增建教室及充實設備。

八、學校教室屋齡。

九、社區或部落文化傳承及經濟發展。

十、社區對學校之依賴程度。

十一、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專案評估結果,認有進行合併之必要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擬合併學校 ;認有停辦之必要者,應指定學生擬改分發學校;並應於學區內辦理公聽 會後,將評估結果連同公聽會紀錄,送所屬教審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