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5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停辦。但經學區內設有戶籍之選舉權人書面 連署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或確實已無適齡學生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鄉(鎮、市、區)只有一所國民小學(國小部)或國民中學(國 中部)。

二、到鄰近同級學校之交通,有重大安全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