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4條
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學生總人數不滿五十人之學校, 地方主管機關得鼓勵學校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或將學校委託 私人辦理。

學校新生或各年級學生有一人以上者,均應開班,並得辦理混齡編班、混 齡教學;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於自治法規中規定,學生不足一定人數者不予 成班。

中央主管機關就前二項混齡編班、混齡教學,或委託私人辦理之事項,得 給予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