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3條
地方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符合下列目的:

一、促進學生同儕互動。

二、培養群體多元學習。

三、有效整合教育資源。

四、建構優質學習環境。

五、均衡城鄉教育功能。

六、確保學生就學權益。

七、傳承地區族群文化。

八、達成國民教育目標。

學校之合併、停辦,應以學年度或學期之起始日為生效日。

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