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合併:指學校併入其他學校,改制成該學校之分校、分班或學部,不 再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仍繼續在原校址進行教學活動。

二、停辦:指學校停止辦理國民教育,不再進行教學活動,原學校組織編 制裁撤(併);分校、分班、學部停止教學活動者,亦同。

三、分校: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公立 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 內之其他地點,設置隸屬於本校,由若干班級所組成,得置主任一人 ,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之教學單位。

四、分班: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內之其他地點,設置隸屬 於本校,並得配置教師若干人之教學單位。

五、學部: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 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