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26 日)
第9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依原法規規定委託辦理之學校,於期間屆滿後 ,擬繼續辦理時,其曾接受評鑑成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進行複審後與其簽訂行政契約,免經本條例第八條規定 之申請及初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