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26 日)
第7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由原學校繼續任用,指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接管後之學校繼續聘任或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