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26 日)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之代表人或負責人,指 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之董(理)事長、院長、會長及其他具有對外代 表權限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