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26 日)
第3-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依本條例規定委 託私人辦理者,其委託範圍應包括該校附設之幼兒園及學校之分校、分班 。

前項幼兒園於受委託後,仍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