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26 日)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非營利之私法人,包括財團法人及公益社 團法人。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民間機構、團體,指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 辦法設立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或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人民團體。

前二項私法人或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或政黨。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稱短期補習班,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設立之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