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招生、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學設備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訂定行政契約劃分學區時,應以原學 校所屬學區為優先,或納入其他學區,不受原學校所屬學區之限制;其報 名入學學生過多時,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方式決定其入學優先順序。

前項學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社區發展、人口變動、交通狀 況、學校環境等因素考量,於舉行公聽會後變更契約調整之。

學區學生不願就讀受託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家長依其 意願辦理學生轉入鄰近學校就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補 助其交通費;轉入學校應視實際需要對學生進行生活及學習輔導。

第21條
受託學校之班級學生人數,不得高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其教學設備依 公立學校相關規定,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