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申請及審查程序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9條
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准委託辦理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與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其內容,除前條第二項經營計畫外,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及所在地。

二、委託辦理期間。

三、入學時間及學區劃分。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事項。

五、雙方應負擔經費及辦理事項。

六、具體績效指標。

七、移轉管理標的。

八、違約之處理。

九、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