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申請及審查程序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9條
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准委託辦理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與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其內容,除前條第二項經營計畫外,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及所在地。
二、委託辦理期間。
三、入學時間及學區劃分。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事項。
五、雙方應負擔經費及辦理事項。
六、具體績效指標。
七、移轉管理標的。
八、違約之處理。
九、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