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申請及審查程序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應先邀請學者、專家、 地方社區人士、家長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

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就特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前項規定進行專案評估、舉行 公聽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計劃裁撤或合併學校前,得依第一項規定進行 專案評估、舉行公聽會後,委託私人辦理。

第7條
前條之專案評估通過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委託資格、期 間、權利義務、評選基準、申請期限及決定程序等相關資訊,受理申請。

第8條
前條申請,應提出經營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申請人為私法人或民間機構 、團體,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計畫執行期間。

三、辦學目標、理念、特色及預期效益。

四、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擬不受限制之法規規定、理由及替代方案。

五、擬聘校長與教學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

六、擬訂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

七、人員進用方式及相關事項。

八、課程規劃及教學設計。

九、校園規劃、環境設計及教學設備計畫。

十、招生對象、招生人數及班級數等招生計畫。

十一、近程、中程、長程財務規劃。

十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經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送請相關學者專家初審,並 經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複審,由主管機關核准委託辦理後通 知申請人,並刊登公報。

第9條
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准委託辦理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與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其內容,除前條第二項經營計畫外,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及所在地。

二、委託辦理期間。

三、入學時間及學區劃分。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事項。

五、雙方應負擔經費及辦理事項。

六、具體績效指標。

七、移轉管理標的。

八、違約之處理。

九、其他相關事項。

第10條
申請人應於簽訂行政契約後三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學生入學:

一、取得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同意受聘意願書。

二、完成課程規劃、教學與活動設計及教學資源運用等教學準備。

三、完成學生入學準備。

受託人未於期限內完成前項事項,得申請延長,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屆期 未完成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核准,並解除契約。

受託人認行政契約有變更必要時,應擬具修正草案,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同意後修正之;其涉及經營計畫之變更者,應擬具經營計畫修正 草案併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