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申請及審查程序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8條
前條申請,應提出經營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申請人為私法人或民間機構 、團體,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計畫執行期間。

三、辦學目標、理念、特色及預期效益。

四、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擬不受限制之法規規定、理由及替代方案。

五、擬聘校長與教學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

六、擬訂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

七、人員進用方式及相關事項。

八、課程規劃及教學設計。

九、校園規劃、環境設計及教學設備計畫。

十、招生對象、招生人數及班級數等招生計畫。

十一、近程、中程、長程財務規劃。

十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經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送請相關學者專家初審,並 經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複審,由主管機關核准委託辦理後通 知申請人,並刊登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