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前條申請,應提出經營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申請人為私法人或民間機構
、團體,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計畫執行期間。
三、辦學目標、理念、特色及預期效益。
四、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擬不受限制之法規規定、理由及替代方案。
五、擬聘校長與教學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
六、擬訂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
七、人員進用方式及相關事項。
八、課程規劃及教學設計。
九、校園規劃、環境設計及教學設備計畫。
十、招生對象、招生人數及班級數等招生計畫。
十一、近程、中程、長程財務規劃。
十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經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送請相關學者專家初審,並
經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複審,由主管機關核准委託辦理後通
知申請人,並刊登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