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申請及審查程序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應先邀請學者、專家、 地方社區人士、家長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

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就特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前項規定進行專案評估、舉行 公聽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計劃裁撤或合併學校前,得依第一項規定進行 專案評估、舉行公聽會後,委託私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