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教職員工權利義務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19條
受託人或其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或校長之配偶、三親等血親、姻親,不 得擔任受託學校之總務、會計、人事職務或工作;其擔任總務、會計或擔 任人事職務之人員於簽約前或校長到任前已擔任者,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

前項違反規定進用之人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受託人或校長 立即解除其職務;受託人或校長未立即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逕予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