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教職員工權利義務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18條
受託人應依受託學校規模,擬訂學校行政組織、人員配置及人事管理規章 等重要章則,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受託學校教師員額編制,不得低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