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教職員工權利義務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17條
受託學校於受託日後,新進之職員,依受託人與其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 事管理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