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擔
任教學人員,具教師證書者,得優先聘任。
具教師證書非屬第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權利與義務,
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學校
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
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具教師證書之編制外專任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權利與義務,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
受託人,及受託人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
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二、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依受
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辦理。
受託學校教師,於受託學校依其所適用之法令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保
險給付時,其曾任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之任職年資採計,依所適用之法令規
定辦理。
不具教師證書之教學人員,其待遇與福利事項,依受託人與教學人員所定
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
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規定,其於取得教師證書並任教於公立學校時
,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
採計提敘薪級。
其他學校現任教師經任職學校同意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者,
得借調至受託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其期間總計不得逾三年,待遇及福利
,由受託學校支給,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原學校應保留職缺。
前項借調期間,受託學校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按月撥繳退撫基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