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原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其勞動條件
及工作年資,應由受託人繼續予以承認;其不願隨同移轉者,應由原學校
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適用法律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原學校現有依工友管理要點(原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含技工、駕
駛,以下簡稱原學校工友)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於委託日依其
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均改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
辦理。
前項原學校工友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專案安置,其工作年資並應由安置機關(構)繼續予以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