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教職員工權利義務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前,原學校依教育人員相 關法規聘任、兼任編制外教學人員,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繼續聘 任者,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適用至契約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