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教職員工權利義務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12條
前條第一項之原學校校長、教職員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者,應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參酌其意願予以專案安置,或於委託日依其適用之 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