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教職員工權利義務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前,原學校依教育人員、 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聘任、任用之現有編制內校長、教職員,於委託日隨同 移轉至受託學校繼續聘任、任用者,仍具教育人員、公務人員身分;其任 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 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 法規辦理。

前項繼續任用人員中,人事、會計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前二項繼續任用之公務人員,得依委託日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規定辦 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第一項、第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後受聘於受託人者,依第十五條、第十 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