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申請人應於簽訂行政契約後三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學生入學:
一、取得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同意受聘意願書。
二、完成課程規劃、教學與活動設計及教學資源運用等教學準備。
三、完成學生入學準備。
受託人未於期限內完成前項事項,得申請延長,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屆期
未完成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核准,並解除契約。
受託人認行政契約有變更必要時,應擬具修正草案,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同意後修正之;其涉及經營計畫之變更者,應擬具經營計畫修正
草案併報。